青岛市专利资助标准
(一)年度内授权的权属明确的国内发明专利,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4000元,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
(二)年度内取得国(境)外授权发明专利,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10个国家予以资助;
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万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
(三)依照PCT规则提交PCT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在取得国际检索之后一年内,单位申请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每件资助2000元;对获得授权的,每件奖励提供服务的本地代理机构1万元。
(四)有效发明专利维持费资助标准为:满5年,给予1600元资助;满10年,给予6000元资助;满15年,给予13000元资助。
参照《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规定的标准,对我市获中国专利奖和山东省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配套奖励。其中对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奖励50万元;对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山东省专利奖一等奖奖励10万元;对山东省专利奖二等奖奖励5万元;对山东省专利奖三等奖奖励3万元。同一专利项目既获中国专利奖又获山东省专利奖的,按所获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奖励。
政策依据:《青岛市财政局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青岛市知识产权贯标奖励标准
一、申报条件
(一)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职工人数20人以上(含20人),上一年度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
(三)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低于1件或其它有效专利不低于2件,上一年度有一定的研发经费支出。
(四)企业拥有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从事知识产权认证的机构颁发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五)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奖励额度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2019年度青岛市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申报奖励资金申报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有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审计的201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财务报表》中证明营业收入和研发投入部分的复印件。
4.《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5.申报日前连续6个月不少于20名职工的社保缴纳证明。
以上申报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政策依据:《青岛市财政局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印发“2019年度青岛市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奖励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青岛市高新认定奖励标准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青发〔2016〕24号)。支持高企融资发展,按贷款额度2%给予重点高企最高200万元贴息补助(青政发〔2018〕24号);
对投资千帆企业“首投”的投资管理机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年最高20万元(青政发〔2018〕24号);
对重点高企和千帆企业当年加计扣除确认研发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其中小微企业为5%,其他企业为3%,每家企业年最高100万元(青政发〔2018〕24号);
对投保贷联动业务支持企业进行贴息,其中500万元以下的,最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补贴;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最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补贴(青科字〔2016〕13号);
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专利权质押从银行取得1年期信贷资金的,还本付息后,按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贷款企业贴息资助,每家企业每年享受贴息资助不超过20万元(青政字〔2017〕70号);
对为出质专利进行处置而发生的专利评估费按确认发生额的50%给予资助,且每一企业贷款项目评估费资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青科规〔2017〕6号)。